1、双方当事人出席调解人员一般每方不超过 3 人,应尊 重人民调解员及其他调解人员;
2、双方当事人及工作人员酒后不得参会,会议中不得吸 烟,不得大声喧哗,应遵守调解现场秩序;
3、参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 调解现场拨打接听电话;
4、双方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 法、有效,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妨碍调解员正确作出结论;
5、双方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不得因纠纷矛盾相 互指责、谩骂、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激化矛盾;不得对调 委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以非法手段干扰调委会的正常工 作秩序;
6、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时,其他参加人员不得发言,需 要补充时,须在当事人或代理人结束发言后,经主持人同意 方可进行补充;
7、对有违上述行为的参加人,人民调解员有权责令其退 出会场;情节严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