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章程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组织的社 会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合法权益、和谐社会关系、 促进平安惠州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人 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节 名称和办公场所 

第一条 本委定名为“惠州市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以下简称“本委”)。

第二条 本委办公场所设于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斑樟湖路 77 号惠州市社会组织创新服务基地一楼 101 室、102 室、103 室 ,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设置办公 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 “惠州市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 办公设施。


第二节 组织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本委是经惠州市司法局批准同意设立的行业性 专业性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 调解机构。

第四条 本委的任务是:调解惠州地区社会组织领域发 生的民事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预防纠纷的发生,防范矛盾激化。 

第五条 本委接受惠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业 务上接受惠州市民政局、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三节 工作范围和遵守规则 

第六条 本委的工作范围是:受理调解惠州地区社会组 织领域的民事纠纷,包括因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不健全、内部 治理不规范以及社会组织之间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七条 本委在工作中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 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 

(四) 遵循“中立、独立、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 原则;

(五) 调解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八条 本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 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 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本委组成人员公示;不断加 强纠纷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四节 人民调解员 

第九条 本委委员由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成员 3 至 9 名, 至少有 1 名女性;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至 3 名。

第十条 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推选产生,由本委考核通过后 聘任,并报惠州市司法局备案;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推 选和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和续聘。

第十一条 调解员全部专职,应符合《人民调解法》所列 要求和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公正,有责任心、同情心, 联系群众;

(二热心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事业,不计较个人利益 得失;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以法学、心理学、财税学、 社工等专业为优先; 

(四)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专业知识,以离退休 院校专家、老党员、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 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为优先;

(五)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有一定的调解技能,有 学习能力和意愿; 

(六)其他根据工作需要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设立单位另行推 选人员,本委考核通过后补聘;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本委撤换;并报惠州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 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 护。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 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 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五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委下设纠纷调解部、财务室、专家管理部 等。

第十五条 纠纷调解部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待受理调解 申请、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按规定进行纠纷调解和制作调 解协议文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召开调解会和责任 评鉴会。负责接待、登记当事人来访及电话,负责会议的召 集、记录、整理、归档,协调各部日常工作,按期将纠纷发 生的情况和调解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按规定向司法行政 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建立住建专家团 队和法律专家团队,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做到依法、规范调 解。


第六节 章程制定、修改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委章程由设立单位制定并报惠州市司法局后生效。

第十八条 设立单位可以提议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报 惠州市司法局备案。


第七节 解散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委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丧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定条件; 

(二)被惠州市司法局依法撤消; 

(三)设立单位同意解散,并经惠州市司法局同意。 本委终止条件成就时,由设立单位依法办理申请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