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纠纷

不予受理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三)当事人已经申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的除外;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应当提供的材料的; 

(五)其他不宜由社会组织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形。